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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宣传周|跟“知音·雨露工作室”一起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

【字号:    】        时间:2022-05-13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并将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的周确立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家长朋友们如何开启“依法带娃”时代?今天,跟随“知音.雨露工作室”检察官一起来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知识,做新时代合格父母吧! 

    

  家庭教育是什么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根本任务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监护主体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方法技巧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履职尽责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行为禁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违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与孩子同步成长,做合格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