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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雨露”未护成长|检察官提醒:远离“笑气”

【字号:    】        时间:2023-03-22      

  本网讯(通讯员 郭讷)三个花季少年,受人指使持仿真刀抢走了数瓶“笑气”,因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该案已移送至汉阳区检察院审查办理。十几岁的花季少年因为“笑气”走上了抢劫之路,令人唏嘘。

  近年来,“笑气”经常出现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被一些吸毒人员当做毒品的替代品,以“气球”、“笑气瓶”、“笑气弹”等形式出现。但这其中隐藏着多少危险,青少年或许并不清楚。 

“笑气”是什么

  “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化学气体,常应用于工业和医疗领域,可与氧气一起制成医用麻醉剂,在牙科中应用尤其广泛。而在食品生产时也常用“笑气”制作奶油的发泡剂和密封剂。 

  之所以称之为“笑气”,是因为直接将纯度较高的一氧化二氮吸入体内后,会刺激大脑中神经元的兴奋性,吸食的人会不由自主地发出笑声,并伴有短暂的兴奋状态。 

吸食“笑气”的危害

  一次性大量吸食“笑气”会使人体无法获得足够的氧气维持人体正常的需求可能导致缺氧昏迷甚至死亡。同时“笑气”会导致神经麻痹出现幻觉,诱发精神疾病,对已有基础疾病的人而言,还可能诱发癫痫、心律失常等。 

  长期吸食会导致记忆力下降、情绪低落、冷漠甚至痴呆等,还会抑制人体对维生素B12的吸收代谢,进而导致神经鞘的炎症,引起脊柱炎症、肌肉神经萎缩等症状,严重的还会造成躯体瘫痪。 

检察官提醒

  “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吸食、购买“笑气”,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则会因扰乱市场秩序, 可能承担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青少年容易受到不良诱惑引导,请广大家长朋友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时刻关注孩子的异常情况,及时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远离危险。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