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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运行一周年,成效如何?

【字号:    】        时间:2023-04-19      

  

  本网讯(通讯员 刘 蓉)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2022年4月20日,汉阳区检察院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共同签署《公证参与涉人身伤害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事务合作协议》,建立起武汉市首个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以解决办案中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共识造成的矛盾调处难题,实现“破局”“解题”“促和”,推动矛盾实质化解,减少审前羁押,保障被害人权益,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更高要求。

  从无到有,文书规范化

  让资金提存“一日办”成为可能

  2022年6月29日,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为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出具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开启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初步尝试。围绕提存保证金缴存及支取中可能涉及的工作流程,汉阳区检察院制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赔偿保证金划转通知书》等文书模板,保障保证金的缴存及支取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资金提存流程,由检察机关向申请人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自行到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公证处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并向检察官出具资金提存凭证。后续达成赔偿谅解或判决的,检察院向公证处出具《赔偿保证金划转通知书》或引导被害人持判决书到公证处领取赔偿保证金。

 

  按照这一套提存流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当天即可办完提存手续,不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头跑,缓解了审查逮捕办案时间短,少捕慎押工作举措难以开展的问题。将赔偿保证金存放在公证处的专用账户,被害人凭划转通知书或判决书,当天即可收到赔偿款,避免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环节,更加有利于帮助被害人尽早挽回经济损失。

  软硬件双管齐下

  推动赔偿保证金制度全流程应用

  以案件数据为依据,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公证处沟通协商,多次反复征求意见,探讨如何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将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2022年12月,在汉阳区检察院积极推动下中共汉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出台《武汉市汉阳区关于建立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衔接协调机制的暂行办法》,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未能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的涉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可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进双方矛盾化解;将赔偿保证金缴纳情况作为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政法机关“一盘棋”衔接协调机制的建立,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成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运作的“硬件”支撑。

 

  此外,以理念更新助推制度建设见实效,组织同堂培训促“软件”升级。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搭建交流研讨平台,以同堂培训形式肩并肩学习、面对面研讨,推动“侦诉审”形成共同的“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进一步消除办案中的意见分歧,解决司法实践中尺度不同、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

  部门联动让矛盾化解在前端

  吕某和周某是上下楼邻居,双方因噪音问题产生嫌隙,矛盾日积月累,2022年12月,吕某上楼找周某理论,在争吵过程中手推周某致其倒地受伤。案发后吕某主动投案,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意见较大,僵持之下赔偿问题难以落实。吕某家属在了解汉阳区检察院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向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依法提存了赔偿保证金,该院对其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推动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人认为案发起因系自己受噪音困扰,对认罪认罚有所疑虑,而被害人因赔偿期望未达成多次请求将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理的现实矛盾。检察官一方面主动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围绕其从有理方到犯罪者的不服气心理,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帮助其认清自身的犯罪行为及其带来的法律后果,宣讲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争取调解。另一方面依托汉阳区公检法司“刑事和解+多元化解”枫桥式联合办案新模式,先由本院控申部门多次接待被害人,了解诉求缓解对立情绪;后对接区多元矛盾调解中心,组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民事审判法官和法医等进行了一次特殊的法律咨询,以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切入点,对通过诉讼程序可能获得的民事赔偿进行解答,向被害人阐明利弊,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吕某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出手写道歉信,被害人方也表示要加装隔音棉来减少噪音,双方握手言和。经过公开听证,该院依法对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这一有益尝试,达到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效果。

  从“要我用”到“我要用”

  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

  “我愿意偿还拖欠的工资,并且承诺尽全力将欠款筹齐,请给我一次机会。”

  这是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犯罪嫌疑人傅某在接受讯问时的请求,其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20多名员工工资32万余元。该案移送审查逮捕后,其家属筹集了20万元表示愿意先归还给员工,傅某本人也承诺其将在三个月内内尽全力筹措剩余拖欠的工资。对于20万这样的大额款项,在审查逮捕的7天期限内难以联系到所有员工按比例进行发还,公安机关扣押手续也十分繁琐,还款事项陷入僵局。

  这时检察官想到了赔偿保证金是不是也可以用于其他侵财案件呢?经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联系后,傅某的家属当天提存了20万元的赔偿保证金,傅某也通过辩护人提交了计划还款的承诺书,综合分析后,我院依法对傅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定期核实其承诺履行进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缴纳赔偿保证金可以体现其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争取获得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被害人,可以尽快获得赔偿款,不必等到案件判决后再等待执行,即使坚持不和解,也能凭法院的判决书到公证处直接获得判罚的款项。通过每案必讲,不仅有力地推进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也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认可。

  今年3月底,汉阳区检察院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签订《公证参与检察事务合作补充协议》,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适用范围扩大到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其他涉及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以机制创新引领轻罪治理现代化。

  一年来,汉阳区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12件13人,提存赔偿保证金 94余万元,诉前羁押率降至24.06%,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化解率达91.6%。

  下一步,汉阳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赔偿保证金适用力度,尽最大努力释放司法善意,使该制度成为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走深走实,以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