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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高管非法获取公司客户信息后离职开设新公司,获刑10个月

【字号:    】        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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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吴松恩 余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登陆集团公司客户管理营销系统,获取客户个人信息1万8千余条后离职,某销售公司“80后”总经理李某和“90后”售后经理张某某被提起公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某销售公司接到客户投诉,该公司前总经理和售后经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他们,推销两人新成立的公司,并售卖服务。接到客户投诉后,销售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李某和张某某在2020年4月至8月在职期间通过系统导出客户信息10余次。2020年9月,二人相继离职。在二人的个人电脑中检索、去重后发现客户个人信息1万8千余条。
  张某某到案后一口咬定下载客户信息系他一人所为,是其一人登录了张某某和李某两个办公系统账户下载客户信息,且是在职期间客户联络的正常需要,离职时没有删除。按照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无法定罪,张某某在其任职期间下载客户信息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争议。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注意到,李某和张某某刚刚离职一个月,新公司就开了起来。检察官仔细分析后,选择从这家新公司的成立着手,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确认李某和张某某获取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时间正是在他们着手成立新公司之后。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李某和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合谋非法获取客户信息的事实,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该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和张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检察官提醒
  李某和张某某作为企业高管监守自盗,不仅违反了企业保密规定,也触犯了法律底线。检察官提醒大家,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切记遵守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做懂法守法的公民。一旦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盗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